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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论文

生产关系的调整滞后于农业科技创新

时间:2022-11-05 22:27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点击次数: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1)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完善。我国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推动公益性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6]。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效率不高。首先,以项目为核心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导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成为公益事业单位,只有养人资金,没有工作资金,在九台、公主岭研究中发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基本处于“有钱养病,没钱打仗”工作状态。二是人员老龄化,缺乏专业人才[7]。以九台区波泥河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为例,该站近20年未进入新人,现有员工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由于远离城市,工作和生活条件相对困难,年轻人不愿意去该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没有接班人。三是工作缺乏自主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大多在有项目时结合项目做一些推广工作,不因地制宜地推广适合当地的技术。
2)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与推广体系缺乏互动。根据目前的管理体制,农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承担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任务,但农业科研机构、高校和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两个平行体系,与管理体系无关。因此,农业科研成果不能直接推广给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也没有推广农业科研机构和大学科技成果的动力。农业科研机构和大学没有自己独立的推广体系,研究成果只能靠自己的力量推广。此外,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不能将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农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创新主体。调查发现,农业科研机构将成果免费交给农业科技推广部门推广时,农业科技推广部门首先要问项目是否有资金,如果没有资金,就无法推广。
3)具有转化条件的农业科技成果较少。由于我国大部分农业科技项目立项时对成果转化没有要求,大部分科研成果停留在实验室阶段,项目成果仍属于中间成果,不具备转化条件。农业科研人员完成项目验收后,开始开展新项目,大量中间成果被搁置,无法转化为生产力。一项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产品生产还需要做很多工作,有些在实验室是可行的,在生产中也不一定是可行的。一项科技成果要成功转化,不仅要在技术上可行,还要综合考虑成本、市场价格等经济因素。目前,我国科技创新对市场考虑不够,这也是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条件较少的重要原因。
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完善。一是我国缺乏专门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不仅要懂技术、懂市场,还要有较强的谈判沟通能力。目前,这方面的人才还比较匮乏。二是从实验室成果到实际生产的科技投入较少。目前,科研项目对实验室的投资已经结束。一项成果从实验室到实际生产应用,需要通过设备、工艺研发、试点等环节继续进行试验投资。然而,由于这一环节的投资相对较少,它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三是缺乏高效、专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或平台,交易成本高,定价机制不完善。目前,由于我国缺乏公共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科研单位一般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科技成果转让方和需求方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公开交易,双方相互寻找,不仅交易成本高,而且交易效率低。由于没有公开市场,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的预期价格与科技成果的市场价格有很大差异,结果要么难以达成交易,要么科技人员难以从成果转移中获得合理的收入。
5)农业相关企业发展缓慢。我国农业相关企业的快速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只有20年的历史,农业企业进入门槛低,数量多,竞争激烈,农产品市场接近完全竞争市场,企业利润薄,积累少。到目前为止,资产超过1亿的企业并不多,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独立研发和科技创新的能力,只能依靠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一些科技创新。因此,农业企业只能从大学或科研机构获得创新技术和产品,但很少有企业能花钱购买科技成果。
6)生产关系的调整滞后于农业科技创新。目前,我国一些农业科技成果是建立在农业生产规模的基础上的。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模式影响了新农业技术的应用。由于户均土地规模小,农业机械大,农业措施无法应用。一些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经营。但由于合作社与农民土地流转关系不稳定,合作社不愿加大对土地深度放松和翻转的投入,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钉子户”这一现象影响了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中国农业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研究的玉米高效栽培技术需要农民在应用过程中调整垄断,但东北农民的土地按垄断分配。如果垄断调整,农民的土地必须重新分配,这涉及到全村农民,管理非常困难。
2.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一是农业科技成果难以物化,如作物栽培技术、耕作制度、农业机械设备改进等科技成果排他性差,无法保护。二是农业科技成果可以物化,但知识产权收入难以实现。比如农民购买新品种后可以自己种植,购买一次后可以多次使用,农业科技人员无法获得持续的知识产权收入。第三,一些农业科技成果可以保护,但执法成本相对较高。玉米、水稻等作物杂交品种由于生产者和经营者众多,品牌现象严重。虽然申请了新品种保护,但由于违法者众多,执法难度大,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