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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处罚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适用困境
时间:2024-10-26 23:3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现代行政处罚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适用困境
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是万金油,适用于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众所周知,法律原则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一方面归因于自身适用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有自身因素的限制。因此,要客观合理地理解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就需要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局限性。
(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主观的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一种应用方式,在适用过程中往往需要适用者自身的主观价值判断。对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点,不同行政官员或主管官员的主观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肆意的。也就是说,很难根据硬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行政处罚是否完全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次,行政处罚已经制定,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很难得出具体的结论。最后,教育手段多种多样。在现实生活中,教育不仅包括软劝阻,还包括强制处罚。行政处罚是强制性规定,在处罚的同时肯定对行政相对人起到了教育的作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行政机关往往不能很好地运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而是片面地理解为“处罚与处罚相结合”。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高度概括性
这里的高度普遍性并不是褒义之言。法律原则作为限制公共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力的法律规范,应该更加明确。然而,“与教育相结合”作为这一原则的组成部分,在汉语中有着多种不同的理解,具有抽象和概括的特点。在实际的行政处罚中,没有结合教育的处罚在更大程度上并没有引起行政机关甚至行政相对人的重视。行政相对人在知道行政处罚结果后,没有引用或者根本不知道这一原则,寻求行政救济。因此,这一原则在保护人民权利或者公益方面仍有限制。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消极性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实际的行政处罚过程中往往起着辅助和次要的作用。作为法律原则,当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法律规则时,法律规则优先,而不是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当法律规则存在并具体规定事项时,不得引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对抗,即使这种对抗无效。在行政处罚领域,法律往往规定处罚的上下限,给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裁量空间。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各种因素决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不视为违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来说,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仅是法律原则中的“通病”,也给自身特点带来了适用风险。然而,在正确理解了这些因素的作用后,我们应该冷静地面对它们,看到它们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