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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中的“委托”―代理链”

时间:2024-03-16 21:12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最重要载体。师范教育兴起之初,课程设置备受到广泛关注;课程改革在发展过程中从未停止过;20世纪以来,各级教师教育机构调整课程目标、创新课程体系、优化课程内容、改变教学评价方法的改革如火如荼;课程改革的研究成果也日益增加。然而,课程实施现状与理论和政策要求存在明显偏差,原因复杂。本文试图委托―从代理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教师教育课程改革中的委托―为了帮助理性思考教师教育课程的改革,代理问题及其成因,尝试提出突破困境的可能政策。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经济学在研究特定经济关系双方之间的动态博弈时提出的基于不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现代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合作活动中,一方或多方(即委托人)委托和指定另一方(即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些活动,为其提供服务,同时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决策权,并根据提供的服务情况支付代理人相应的报酬。
 
教师教育课程改革中的“委托”―代理链”
 
由于教师人才培养过程中教育主体的替代和分割安排,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教育领域也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教师教育课程事务中至少有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国民(公民)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包括大学生(师范生)及其家长在内的公众作为委托人(初始委托人),将教师培训所需的正式高等教育任务委托给国家(政府)。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颁布《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制定《教师专业标准》可视为国家(政府)作为代理人的履职行为。
 
二是委托国家(政府)与高校(师范院校等)―代理关系。国家(政府)作为国家代理人,将教师教育任务委托给高校(综合性大学或师范院校),承担教师培训的具体责任,开展课程教学是其中的重要责任。《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从“创新教师教育课程理念”、“优化教师教育课程结构”、“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开发优质课程资源”、“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教育实践”、“加强教师教育”、“建设{水平教师”、“建立课程管理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全面具体的改革意见;高校负责承担这些具体任务。
 
三是高校(综合性大学或师范院校)与高校内部教师教育机构(包括文理学院、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国家(政府)的代理人,高校(包括综合发展程度不断提高的师范院校)作为委托人,进一步将教师教育任务委托给高校内的二级学院。由于教师职业培养的双学科专业性(教师不仅要懂得“教什么”,还要懂得“如何教”,未来教师不仅要接受文理专业教育,还要接受教育专业教育,即“教师职业培养教育”),承担广义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学责任的二级学院至少包括文理学院和教育(教师教育)学院。
 
四是二级学院教师教育机构与其内部系、教研室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无论高校“教师教育亚环境”意义上的职前教育模式如何,①如何,在文理学院和教育专业学院,系和教研室主要负责承担广义的教师教育课程,包括文理专业课程和教育专业课程(狭义的“教师教育课程”)。因此,出现了新的委托层―代理关系,即学院作为委托人,将教师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委托给作为代理人的系、教研室。
 
第五,系、教研室与教师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客户,系、教研室最终将教师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委托给教师个人,教师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最终由每位教师承担和完成,教师个人成为终端代理。
 
可见,我国教师教育课程管理中存在着复杂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教师教育课程改革至少涉及上述委托关系―代理关系链:公众委托政府、政府委托高校、高校委托内部二级学院及其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委托教师,委托人依次为公众(包括师范生)、国家(政府)、高校、教师教育机构(二级学院)及其下属的系所、教研室等教学科研单位;代理人则依次为受社会公众委托的国家(政府)、受国家(政府)委托的高校、受高校委托的教师教育机构(二级学院)、受二级学院委托的教学单位(系、学院、教研室等)和受教学单位委托的教师;它们相互联系,形成多重“委托”―代理链和多层次管理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