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
我国教育法治化不足的现状
时间:2024-02-22 00:38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1、我国教育法治化不足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我国教育立法开始了, 20 多年来,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其他与高等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数百项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建立了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结束了高等教育领域长期不可依赖的局面,为我国教育走上法治轨道奠定了基础。然而,我国教育法治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教育的发展,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教育行政化倾向强烈
我国高等教育与国家关系的模式正从国家控制向国家监督转变,但教育的转变与社会发展不一致,但落后于社会发展―――行政倾向强烈,法治程度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始终将高等学校视为其附属机构,体现在政府对学校的定位、学科的审批、学校领导的产生和任命、职称的评定、项目的审批、财政拨款的额度,甚至学生的入学标准、博士点的审批等诸多方面,都与高等教育的大局有关。行政权要么直接发挥作用,要么在程序上由专家投票,但在各种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
2、缺乏教育法治观念
近年来,我国教育经历了办学制度、管理制度、投资制度、就业制度等重大改革。然而,高等教育的法治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制约发展还存在一些障碍。政府、教育领导者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尚未完全确立现代教育法治化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其中缺乏政府教育法治观念是问题的关键。
3、教育法律制度不完善
首先,这个系统并不完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立法经历了从零开始的发展过程,但远未形成协调、内容体系完整、可操作性强的教育法律体系。
二是立法滞后。近年来,我国教育经历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可以在《高等教育法》中找到,但没有具体的法律指导和保障。当教育发展迫切需要时,相关法律没有及时制定或修改,改革没有具有法律效力和依据。
二是加强教育法治建设,构建和谐校园对策
1、教育立法治理。虽然我国教育立法正在加快,但应当看到,仍有许多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制定,一些重大教育行为和教育关系仍缺乏法律调整,教育法制度不完善。不,自然不能谈论法律的实施。建立完整的教育法制度,使其内容和谐、形式完整统一、层次有序,充分反映立法法律和时代要求,使教育各方面和主要教育行为有法律依据,是教育管理法治的前提。
2、教育行政执法治化
严格的教育行政执法是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教育法的具体活动。也是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只强调教育立法,不重视教育执法,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由于我国教育法制不完善,说到“执法”,人们普遍认为是公安法三机关的职能,但对教育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教育行政执法知之甚少。教育行政机关对自身执法地位的认识不是很清楚,实际操作缺乏规范。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具有特殊意义。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地位,具体规定其任务、工作原则和程序。教育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权限内按程序执法,才是有效的教育执法行为。任何超越权限或者失职都是违法的,不允许,应当追究。建立高素质的专职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是教育行政执法的关键。执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教育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程度和质量。但现有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难以承担和胜任日益繁重的教育行政执法任务。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一方面吸收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丰富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现有人员的专业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培养和专业水平。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严格的教育执法。
3、完善教育法制监督
教育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宪法中有关教育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有效的法律监督是教育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除“法律不依赖、执法不严格”具有特殊意义。目前,我国教育法律监督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和共产党的监督。完善和完善教育法律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
完善教育法制监督的立法规定,为教育法制监督提供法律依据。这不仅是加强教育法制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育法制监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防止监督的任意性和盲目性的重要保障。同时,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法律的可行性和社会效果,及时废除、改革和建立,为教育法制监督提供条件和依据。加强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提高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国家权力机关应当通过法律监督和监督的形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全面、最高层次的监督。通过法律监督,撤销与宪法、教育法律相抵触的各种“土法”、“政策”、“规章制度”等。,有效维护教育法制统一,加强教育执法检查。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人民和舆论的监督。要把社会组织分散的监督组织化、制度化,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