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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基础”课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间:2024-09-27 23:40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对全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05”方案),将原“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整合为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基础”课程)。从那时起,“基础”课程已经成为大学生法律教育和法律素质培养的“支柱”课程。特别是在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中,这门基础课程甚至成为他们触及法律的唯一课堂平台。因此,关注“基础”课程的教学有效性,研究如何发挥其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要渠道作用尤为重要。
 
目前,“基础”课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标和教育思想有偏见
 
受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高校法律教育主要是法律知识教育,知识教育属于智力教育的范围。因此,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是智力教育。在这种教育理念的指导下,一些高校的法律教育注重知识而不是概念,片面强调教学法律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在课堂上“填满课堂”,争分夺秒地解释法律法规,努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对实用法律知识的需求。然而,由于课时太少,内容太多,新法律仍在出现,法律知识呈现出“爆炸”的趋势。因此,在几十个小时内教给学生的法律知识,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非常有限,不可避免地失去了一万个漏洞,失去了浅层。
 
(2)教学方法和方法过于单一
 
目前,“基础”课程中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仅限于课堂教学。由于学时少,教学内容多,很多高校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片面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能力,只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辅以适当的课堂讨论和案例,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限的课堂教学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导致大学生整体法律意识水平较低,甚至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与社会接触存在诸多法律盲点。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表明,我国大学法律教育仍处于普法教育水平,难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阻碍了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
 
(3)对教育主体的认识有局限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教育主体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在学生政治教育中的地位不明确,教育主体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解相对模糊,不清楚如何系统地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更不用说建立法律素质教育体系和相应的制度安排了。其次,法律素质教育是一种政治、理论、知识、实践的综合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标准化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正式的培训,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高校法律教师不仅要了解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有相对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教育主体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指导思想的不统一和自身法律素质的差异,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素质教育活动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