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
普法教育机制的构成
时间:2024-02-02 01:35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成功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会议讲话中将实现“法制中国”工作项目带入人们的视野。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未来普法工作的具体工作目标,进一步把“完善社会普法教育教育机制”作为我国未来发展的重点,科学合理地整合各方能量,深入挖掘教育资源,改革传统教育手段,完美整合和深入发展上述有效途径,逐步完善和完善我国全体公民的普法教育机制。随着“依法治国”政策全面实施的深入,在我国,法制逐渐成为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生活中到处都有“法律”。法治的存在不仅保护了人民的权益,也明确了人民的义务,规范了人民的言行。目前,法治已逐渐成为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普法教育机制的构成
普法教育是指国家对民主观念、法制思想和法律知识进行一定的全面普及和传播,使中国公民能够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履行义务的全民综合素质教育。一般来说,普法教育机制包括主体、对象、教育三个方面デ?道。普法教育的主体一般是指普法教育的组织者(如政府、普法宣传机构等),为公众传播法律知识;对象是指普法教育的受众,即受教育者,中国任何公民都是普法教育的受教育者;渠道是传播和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在传统的普法教育机制中,其运行过程主要由组织、运行、创新、评价、保障五种机制组成,运行过程如图1所示。
2.完善我国公民普法教育机制的基本原则
中国会议强调:“要全面推进社会法律观念的树立,深入推进和宣传法制教育,把普法教育纳入国民综合素质文明创造的内容”。要改变“用则学,不用则不需要理解”的传统观念,把法制融入居民的社会生活,明确政府等职责部门开展普法教育的目标,不再局限于简单地传播法律,而是希望社会公民在需要的时候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努力在社会范围内向公民传播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文化的精髓,进而形成学习、维护和应用法律的良好环境。普法教育的原则如下。
2.1弘扬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精神和文化
从精神上弘扬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精神,把培养新的法制文化作为我国未来普法教育机制建设的重点工作,落实“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督促我国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法律,避免发生“法律处置、判断不公”等事件,将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从真正意义上传递给“当事人”,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表达合理诉求,对其合理诉求给予法律支持,确保事件“当事人”权益不受各方侵害,从而树立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坚实信念,逐步形成面对问题和困难时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以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这是成功建立公民普法制度最重要的一点。
2.2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的相互作用
“坚持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首先,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可以有效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从根本上改善社会的整体环境。同时,良好的社会道德素养可以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因此,要充分发挥道德在促进法治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法律意识,充分整合道德法律。
2.3将法律融入居民生活
“人民的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法律的权威需要人民的维护。”普法教育不应该是“吹嘘”的表面工程,而应该有效地实现“润物细无声”的“春雨”工程。过于匆忙只会适得其反。现阶段,虽然我国正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但群众普法教育不能因为紧急而没有“规章制度”。相关普法教育机制的建设应融入公民素质教育,与社会生活、“衣食住行”有机结合,使法律成为居民的生活习惯。
3.我国公民普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3.1实施普法教育的主体相对单一
目前,我国普法工作的主体相对单一,未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是不够的。目前,我国制定全民普法知识,组织公民普法活动,主要属于司法部门的全国普法办。针对这种情况,首先不可否认,政府部门在推进普法教育方面具有明显的效率和规划优势,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中,最明显的是过于重视理论灌输,不能满足社会经济体系快速发展对法律多元化的需要。灌输的角度往往是从政府的角度出发的,实用性不强。因此,虽然人们接受了普法教育,但在实践中无法将普法教育中普及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中。
3.2普法教育过程中沟通受阻
其次,影响我国普法教育推广的问题是“教师”与“学生”在传统普法教育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沟通。目前,我国公民普法教育机构多为政府行政部门,普法教育课程定位为“教育者”、“受教育者”等“不平等”阶级。这种阶级观念的存在必然会影响两者之间的沟通、合作,甚至在严重的情况下,会使“受教育者”产生抵触情绪,使普法教育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3.3普法教育浮于表面,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
由于我国普法部门习惯于在普法教育计划下达后,通过各种渠道(如向公众发布普法杂志、举办普法教育宣传会、政媒合作等)开展大规模宣传普及工作。),通过“任务”模式,对需要普及法律的教育进行大规模宣传普及。虽然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的接触面,但公众很难理解其本质,这使得法律的普及工作浮于表面,似乎已经开展,但实际效果并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