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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委托教师教育课程改革―代理困境

时间:2024-03-16 21:24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委托教师教育课程改革―代理困境
 
在委托―在代理关系中,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逆向选择,防范道德风险,客户应采用完整的合同约束代理人,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代理人的积极性,有效履行职责,高质量地完成代理任务。然而,在当前的高校管理体制和文化生态中,合同不完整、激励机制不合理、约束条件不满意等因素使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困难。
 
1. 合同不完整导致委托人监督虚置
 
公众作为客户,需要享受高质量的教师教育产品(即高质量的基础教育教师),普通学生作为客户需要接受高质量的教师教育服务,这要求政府和大学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教师教育课程。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政府权力来自全体人民的转移,政府接受公众委托行使教师教育课程的管理权限,然后委托下级政府和大学(教师人才培训B单位),高校层层授权,最终形成“委托”―代理链”。当公众将权力转移给国家(政府)时,代表国家(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以实现国家教师教育目标;国家(政府)进一步委托高校教师教育职责时,高校应当承担全面实现教师教育目标的责任。以此类推,各级代理人应努力实现委托人赋予的任务。
 
能够充分规定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合同形式属于完全合同。但由于高等教育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公众将教育资产委托给政府管理所形成的合同是不成文的。国家(政府)与开展教师人才培养实践的高校之间的行政契约关系,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也更多地表现为隐性不完全契约。此外,由于公众的巨大、松散和大学生(普通学生)权力的有限,原委托人的监督职能无法有效行使。在教师人才培训和教师教育课程管理的整个链中,实际活动是各种代理人,委托人的监督是虚假的。即使位于代理链中间环节的政府同时扮演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角色,当公众不能有效履行原委托人的监督职责时,也应充分履行委托人的职能。然而,签订完整合同的成本非常高。国家(政府)与高校、高校与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与其下属教学单位、教学单位与教师之间普遍存在不完整的合同关系,因为很难准确衡量每位教师的教学努力和贡献(例如,教师的教学绩效不能简单地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指标,否则教师可以简化考试问题,提高分数;学生的教学评分方法难以准确评价教学质量;此外,教学绩效不仅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态度和能力,还取决于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能力。教师的教学绩效不仅难以准确归因,而且几乎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充分体现)。各级代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能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信息保密、隐瞒、扭曲、欺骗等战略行为或机会主义行为。
 
2. 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代理人内驱力薄弱
 
由于其自身的功能定位、价值取向和组织运作,高校组织难以建立有效的教师教学激励机制。例如,由于难以准确衡量教学效果,难以有公认的评价标准,高校对教师教学的明确激励(即公共部门基于公共代理人绩效的正式报酬和货币激励)非常谨慎。当教师“计算”教学、科研、教育、社会服务等任务“投入”时―当输出比为“本科教学最不值钱”(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很难得到相应的回报)时,心理体验会影响甚至扭曲教师的教学认同和行为。另一个例子是,监督作为一种直接影响教师教学表现的激励机制,但在大学普遍采用的“学生评价”中,学生是否有能力独立评价教师教授的学术知识的质量?学术知识的重要性是否得到充分认识?作为“消费者”,其个人偏好是否与社会利益一致?当学生的理解和能力不足以客观合理地判断课程教学质量时,如果他们完全相信并简单地依赖他们的评价,就会诱导教师对学生采取让步或屈服,以避免“不良评价”,这不利于提高课程质量。
 
由于高校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激励教师参与本科教学激励机制,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缺乏外部激励吸引力,不能激活教师自身的内在动力,难以避免和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
 
3. 不符合约束条件导致代理结果不确定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积极有效的激励机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个人理性约束(又称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代理人从接受合同和履行合同中获得的期望效用(收入)不得低于不接受合同时获得的最大期望效用(不得低于其他客户在同等成本条件下获得的收入水平);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指代理人在任何激励合同下总是选择最大限度地提高预期效用的行为,但委托人无法观察代理人的行为。因此,委托人希望的代理行为只能通过最大限度地提高代理人的效用来实现。
 
由于教学、科研、教育、社会服务等性质的工作,高校教师面临着多个客户(即各种工作的管理者),客户之间充分竞争。因此,只有提供最有吸引力的合同,高校教学管理者才能全身心投入课程和教学改革,顺利履行代理责任。但事实上,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并不富裕。与其他高校部门相比,很难向教师提供有吸引力的合同;如果教师作为代理人总是因为“必须”而被动地承担课程工作,课程的质量和效果将不可避免地不令人满意。高校(二级学院、教学单位)与教师之间的委托―在代理关系中,客户很难观察到教师的行动选择,也不能使用“强制合同”来迫使教师选择他们想要的行动,而只能通过激励合同来诱导教师选择他们想要的行动。对于高校来说,教师的教学、科研、教育、社会服务非常重要,高校必须考虑教师从事各种任务的激励;但从多任务激励和能力筛选的角度来看,设计不同的激励合同和薪酬制度并不容易。总之,由于意外事件的意外干预、合同中制定相应解决方案的成本高、对代理人的约束激励机制不完善、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代理结果(即委托任务的完成质量等)往往不确定。各级代理人可以采取抵制、抵制、拒绝、不合作、消极应对等态度和行为,在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及相关政策实施过程中敷衍、扭曲(“断章取义”)、附加(“土政策”)、抵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偏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