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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深层原因
时间:2024-07-15 23:43 所属分类:管理论文 点击次数: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深层原因
为什么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热衷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能够非法披露和控制信息,并多次被禁止?分析其深层原因主要有四个:一是利益诱惑巨大;二是违规成本低;三是法律法规多;四是相关制度不完善。
巨大的利益诱惑。为了获得通过正常经营渠道无法获得的超额利益,一些上市公司从股市“圈”到更多资金,肆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为了“分得一杯羹”,增加收入和利益,一些中介机构和管理部门在虚假会计信息的生成和传播中也发挥了不光彩的作用。以股份公司的成立和上市为线索,分析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和披露。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许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为了成功重组,一些国有企业有资格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他们在资产评估和财务报表上大惊小怪,以便通过证券委员会的批准。不仅企业本身愿意这样做,地方政府也经常支持这样做。因为成立股份公司不仅可以筹集大量资金发展地方经济,还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公司上市后,一些亏损企业为了满足新股或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获得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使用虚假利润,减少损失,制造和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比如1996年琼民源虚构了566亿元利润,虚增了6.57亿元资本公积,两年内股价上涨了1000%.以上:银广厦2000年年报披露了创业绩的“奇迹”。在股本翻倍的基础上,股价上涨了440%.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另一个深层次原因是违规成本低。表现有二:一是被曝光的概率很小;第二,即使被曝光,处罚力度也不够大,违法机会成本很小。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围绕公司会计信息欺诈,涉及许多单位和人员,有些原本是执法人员,但不认真执法,但与公司串通,合作作弊,使欺诈信息更加隐蔽,增加了调查和处罚的难度。此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相当大的比例,可以说很难查到,被曝光的概率很小。此外,我国还出台了一些治假法规,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例如,《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公众提出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个例子是《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示、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很多条款只是列出了“不”有这样或那样的行为,却没有“违反了如何处理”的后文。这类规定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明确表示了欺诈预期的“成本”上限,对敢于冒险的欺诈行为起到了“鼓励作用”。这样,只要假冒的预期成本远低于假冒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游戏’的理由和冲动。””
政出多门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这在证券市场的立法上是非常明显的。目前,我国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有关的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体育改革委员会等五个部门。部门之间难以协调,权责界定不明确,必然导致对上市公司行为缺乏有效监督。虽然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多项信息披露标准,但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信息作为报告的主要部分的生成是根据财政部的会计制度制定的。由于职责不明确,缺乏协调和沟通,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导致执行混乱,为披露虚假信息创造了机会。会计制度和证券市场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和披露提供了诱因和可能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在统一的同时也兼顾了一定的灵活性。就像处理一个会计事项一样,有多种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各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便利之门,导致部分上市公司为配股“扭亏”、“保壳”、实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利润和预测利润的目的,利用标准和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使会计信息不公平、扭曲。如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摊销期,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实现虚增利润。股票发行的“配额制度”使一级市场新股配额的供应远低于需求,配额已成为一种紧张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获得一定的“配额”后实现资本最大化的目标。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本,我们必须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取决于上市前公司的利润水平和上市后的利润预测数量。这样,一些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就会大惊小怪,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的目标。此外,“剥离”上市制度也为公司上市前的财务包装和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