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
我国中小学教育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12-22 08:38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中国的教育监督制度是在继承中国传统监督制度和借鉴国外教育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监督制度。教育监督作为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邓小平教育理论、科教兴国战略、督促各级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我国教育形势的变化,我国的教育监督制度出现了许多跟不上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步伐的问题。基于我国教育监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教育监督的实施和法律保障上。本文描述了我国中小学教育监督制度建设现状和行政权本位特点,并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改革路径,实现了我国教育产业的长远发展。
1、我国中小学教育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学督导组织泛行政化,缺乏专业权威性
我国教育监督部门是行政部门,完全按照行政运作模式开展工作。虽然发挥了行政主导作用,但不利于其专业权威的行使。虽然中小学教育监督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部门性质相似,但也存在差异,不能相等。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者和执行者,上级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监督下级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监督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区别在于,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权为手段开展工作,教育监督依靠行政权力,但也依靠专业权威。前者更注重行政监督检查,后者强调专业评价指导。不使用专业权威,主要使用行政权力,教育监督部门实际上已成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部门。被监督单位对教育监督部门的服从,不是对其监督权威的信服,而是对其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的信服。对被监督单位来说,接受教育监督是为了迎接检查,是下级单位对上级部门的教育工作报告。如果不能对下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提出有意义的改进意见,只能评估或检查,频繁监督,只能说是增加被监督单位的负担,浪费人民和金钱。
(2)中小学教育监督机构设置形式混乱
在教育监督实践中,中小学教育监督机构有不同的权力来源和隶属关系。一是以政府名义设立的教育监督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行,由教育行政部门代管。这种设置形式的优点是监督机构相对独立,有利于发挥监督的作用,避免“自我监督”、“自我评价”削弱了监督作用,监督部门和行政部门在工作中的交错和重叠也相应减少。但这种设置形式难以协调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难以协调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关系,甚至相互矛盾和争吵,导致效率低下。二是教育监督机构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设在教育行政机关内,隶属于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这种设置形式的优点是监督人员代表教育行政机关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学校进行监督,便于从工作的全局出发,充分发挥教育监督的作用。但这种设置形式只能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督――反馈系统难以承担监督下级政府等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的任务。
二、完善我国教育监督体系路径
(一)教育监督机构独立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设立的教育监督机构都属于专门的教育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机构,不同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中小学教育监督机构隶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上是“人民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实际上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不利于其职能的行使。根据我国教育监督评价制度和义务教育法“人民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组织的有效实践,在比较我国现行教育监督机构模式的基础上,认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教育监督机构更有利于充分发挥教育监督职能。例如,20世纪90年代末,英国教育标准局独立于教育和科学部。作为非部属政府部门,它取代了原来的女王监督小组,成为与教育行政部门同级的国家教育监督机构,对议会负责,而不是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女王主任监督领导,负责监督协调全国监督工作。教育标准局每年向议会提交教育质量报告,并根据教育部长的要求提出教育发展建议。
(二)科学规范教育监督机构的设置形式
在我国经济不发达、基层行政组织功能发展不成熟、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高效的中小学教育监督机构,更适合采用“监督并重、引导为主”的教育监督制度。监督与监督并重,以监督为主,以监督为辅”。教育监督机构应当单独设立,由政府直接授权,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行,隶属于同级政府领导。其意图是监督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履行监督教育职责,对下级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完成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任务。其权力来自政府的行政首脑,并在业务上得到上级监督部门的指导。同时,要真正发挥监督工作在教育中的作用,必须向监督员授予职责、责任和权力,使其“出名”、“名正言顺”,分工,各负其责。通过建立统一的机构,明确权力来源,建立监督法规,使监督人员依法监督,充分发挥教育监督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建立了以行政权力为基础、以监督为主的系统性教育监督体系,但忽略了教育监督体系不同于教育行政体系的特点,即不仅需要行政权力,还需要行政权力R等ㄍ?,专业权威是行政权力和教育监督必要性的基础。因此,深化我国中小学教育监督体制改革,坚持教育监督行政权力与专业权威的统一,推进中小学教育监督机构的独立设置,重视教育监督的公共治理,委托专业教育监督评价机构开展具体业务,强调教育监督的个性化和民主化,是我国中小学教育监督体制改革的基本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