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
挫折D侵犯理论的提出
时间:2024-02-03 12:09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频发。大学生犯罪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进而引发了学者和大家的激烈争论。尤其是重视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心理学家,更注重这一点。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德和米勒提出的挫折D侵权理论为继续深入研究大学生犯罪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向。我们可以重新梳理挫折的原因及其与犯罪的联系。只有深入研究这一理论,才能为今后预防大学生犯罪提供更多的解决方案。
一、挫折D侵犯理论的提出
无论是2004年残忍杀害大学室友的马家爵,还是2014年复旦大学毒品案的林森浩,他们的杀人动机都包含了对周围环境的强烈不满和愤怒。挫折与侵权有着更直接的联系。
什么是挫折?一些学者认为,挫折是阻碍、干扰或阻止个人朝向某一目标的行为,以及由这些行为引起的情绪状态[1]。“挫折”一词包括两个含义:一是阻碍自己达到预期的外部环境;二是阻碍自己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虽然人们对“挫折”一词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对“心理紧张状态”的理解上,但挫折——侵犯理论中的“挫折”一词指的是第一层含义。
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是第一个发现挫折攻击的人。他认为挫折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这是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个人挫折的本质是本能的幸福被抑制,这种不愉快的刺激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情绪。如果这种副能量隐藏在内部,则表现为对本体的自我折磨和破坏,严重者为自杀;如果指向外部,则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即各种攻击行为,轻则嘲笑、讽刺、斥责使他受挫的对象,重则打斗、破坏或杀害使他受挫的对象[2]。
随后,经过多拉德、米勒等学者的继承和发展,弗洛伊德的理论有了新的定义:侵权总是以挫折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挫折总是导致一些侵权的必然结果,两者之间有着不可避免的联系。这就是挫折?D侵权理论。该理论认为,挫折的必然后果是侵权。正是因为挫折的存在,才会发生侵权(见图1)。
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发现了最初的挫折D侵权理论,不能完全解释挫折造成的一些侵权现象,挫折并不等同于不可避免的侵权行为。针对这些困惑,1941年,心理学家米勒指出,挫折可能导致侵权或其他行为的后果。
综上所述,挫折D侵权理论的提出为人们研究大学生犯罪提供了一个新的思维视角,重视主观认知和意识主动性,因此具有一定的道理。在当今现实社会生活中,确实有很多人因为挫折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基于挫折D侵犯理论的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中国犯罪对青少年的定义一般为14至25岁,而大学生属于青少年中的特殊群体。据相关统计,1997年以后,大学生犯罪现象明显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的公报,青少年犯罪总数为1997年的1997年 28211年增加到2011年 429人[4]。
大学阶段是青少年的一个特定时期。此时,他们面临着知识竞争、社会生活竞争和追求更高目标的意识形态竞争。这种无处不在的比较竞争与他们父母所承受的物质短缺的压力有很大不同。如果你对自己的认知不当,无法调整,那么消极的挫折很容易导致极端的行为。
作者收集了2004年至2016年在互联网上形成的大学生犯罪案例,并进行了分析。不难发现,这些象牙塔里的骄傲儿子或多或少与他们在认知、心态、性格、意志等方面的偏差有关(见表1)。
首先,认知偏差。认知是感知交往对象的行为,推断其心理状态,然后采取相应的交往方式进行心理认知过程[5]。正确的认知可以帮助个人形成正确的判断,引导人们走向成功的道路,而错误的认知往往使人误入歧途,偏离正常的社会生活轨迹。通过对这9起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们都是由与人相处时的挫折造成的。如果爱情不好,分手的原因是女朋友和老师之间的情感纠缠;与室友的矛盾升级,从通常的怨恨到故意报复。当犯罪个体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风暴”时,他们的认知是极端的。他们总是从负面因素出发,片面消极地看待问题,而不是积极思考如何改变现状。比如傅成立在恋爱中受阻时,并没有从个人和女友的关系中找到原因,而是从女友之前的恋爱经历中找到了原因;在和室友相处时,马加爵总是认为室友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和尊严,所以一定要报复,否则室友会低估自己,而不是想办法解决和室友的矛盾。认知偏差导致他们简单地认为,只有通过暴力改变现状,却触及了法律。
第二,心态偏差。心态可以理解为事件本身所表现出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状态。大学生一般生活经验较少,缺乏应对困难的经验,加上生理和心理还不完全成熟,他们对社会的认知只停留在一定水平,有时不可避免地出现偏差,表现出焦虑、冲动、紧张等情绪,然后急功近利、盲目比较等负面行为[6],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因为琐碎的事情和学生讨价还价。强烈的情绪冲动和较弱的理性控制能力,一旦遭受挫折,心态不好的学生会试图以极端和暴力的方式改变现状,但往往适得其反。通过观察这9起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在遇到挫折时,往往很少从积极的角度思考问题,而是采取了一种固执、近似极端的方式,要么是畸形的自尊,要么是过度的自卑。挫折刺激的临界点较低,总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提倡等值报应[7]。第三,性格偏差。性格是指个体相对固定的心理特征,影响其对现实的态度和行为,是与社会最密切相关的人格特征[8]。俗话说,“性格决定命运”,不同性格的人在面对同样的挫折时会做出不同的选择。从以上案件的梳理中不难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幼稚盲目,不知道如何按照社会评价标准控制和调整个人行为。要么对人生未来缺乏信心,自卑敏感多疑;要么自以为是,随意放任自己;要么自私偏执,只为自己的私利。这样的性格,面对问题和挫折,很可能造成严重的情绪损害和内在冲突,容易“肌腱”和“尖锐”,不知道如何调整自己,不知道如何以合理的方式发泄,只是盲目地陷入如何用极端的方式改变现状的困境,因为非理性和最终导致悲剧。
最后,意志的偏差。意志是指以语言和行动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心理状态。有学者对350名大学生的意志力进行了调查,发现大学生的意志力处于一般水平[9]。这无疑表明大学生的意志力仍然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干预。真正坚强的意志力是克服各种困难,消除各种干扰,从而达到目的。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由于身心发展,意志力也在形成过程中,意志力往往受到情感和情感的影响,如情感超过理性,意志力会变得相对薄弱,纠正其不良思想和需求结构,会表现出相对较差的自我控制,相对随意,侥幸心理非常突出和其他不良趋势。从表1案中不难发现,犯罪分子普遍缺乏自制力。一是冲动过度,冲动时立即表现为行为;二是抑制不足,做出轻率决定。认为生活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追求个人物质享受,满足生理本能和感官刺激[10]。当你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长期的愤怒无法发泄,缺乏足够的自制力和毅力来控制自己时,就会产生极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