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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利用国际条约解决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

时间:2025-02-18 01:18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利用国际条约解决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
 
目前,中国的海外投资遍布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有的是与中国同一国际公约(主要是华盛顿公约)的参与国,有的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有的两者兼有,有的两者兼有。中国投资者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对策,解决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
 
(1)ICSID为解决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场所
 
如果中国投资者提出利用国际商业仲裁来解决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矛盾,他们往往会遭到东道国的抵制。因为在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纠纷中,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构成了其主要特征。作为一个东道国,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尊严,一般不同意将这种争议管辖在一个国家的常设仲裁机构下。作为投资者,由于担心东道国法院不能公正处理与东道国的争议,东道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将使其在诉讼中享有特权,并反对东道国法院解决与东道国的争议。《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投资纠纷公约》,即华盛顿公约或ICSID公约,为妥善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纠纷提供了良好的场所。中国已经是该公约的参与国,这不仅实施了一些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如中澳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澳大利亚是ICSID公约成员国,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提交ICSID解决方案),更重要的是:在中国与ICSID公约100多个缔约国之间,为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提供了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使中国投资者有机会利用ICSID解决海外投资与作为ICSID公约参与国的东道国之间的争议。在海外投资中,中国投资者应遵守《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利用ICSID解决与东道国的争议。在这个问题上,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只有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成为ICSID受理案件的当事人。ICSID对合格当事人的要求使中国非法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海外投资时陷入困境;(2)提交ICSID仲裁通常是最后的解决方案。对于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一般应力争协商解决。如果谈判失败,中国投资者在使用ICSID仲裁时,往往会受到当地救济规则的限制。因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其同意按照《公约》交付仲裁的条件。当东道国接受该条约时,中国投资者必须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当地救济进行ICSID仲裁。这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解决争议;(3)一旦中国投资者和东道国将争议提交ICSID仲裁,中国政府就不得对其行使外交保护权;(4)中国投资者在提交ICSID仲裁时,应与东道国协商,制定法律选择条款。根据《华盛顿公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海外投资者有权与东道国协商选择法律。但是,当中国投资者行使这一权利时,他们不仅要考虑东道国是否能接受我们的选择,还要注意所选择的法律对我有利。而且,根据国际惯例,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应该是某一国家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这避免了适用冲突法可能产生的反应,影响我们对裁决的预见或对我们不利的情况;(5)华盛顿中心审理案件时间长,成本高,中国投资者应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2)双边投资保护协议解决了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
 
如何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是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促进和扩大投资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与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签署的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可以看出,除了协商和利用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案外,除ICSID外,还有东道国行政或司法救济、国际仲裁和利用国际法院。在这三种方式中,国际仲裁应该成为中国投资者的首选。除了上述两个原因,当事人愿意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外,还有国际仲裁可以避免国际法院干预造成的麻须。利用国际法院解决中国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的最大问题是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出诉权。根据《国际法院条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利用国际法院解决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个人只能要求其国籍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这将这种纠纷提升为国际纠纷。中国不仅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向国际法院提交任何争议或案件。基于上述考虑,在双方投资保护协议的争议解决方案中,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国际仲裁应成为中国投资者的首选。然而,根据中国与外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国际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往往仅限于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的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