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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我国仲裁机构努力解决内外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

时间:2025-02-18 01:18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在海外投资中,中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有两种争议:一种是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不同国籍的合作伙伴之间的争议,另一种是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确定正确的解决方案是投资争议顺利快速解决的重要保证。
 
我国仲裁机构努力解决内外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解决投资合同解释、执行、修改或废除引起的内外私人纠纷,仲裁作为解决投资纠纷的重要途径,被广泛应用。双方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仲裁优于其他第三方参与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一般认为仲裁比诉讼具有更大的自治权和保密性,比调解更强制性,仲裁更权威。另一方面,仲裁的选择是双方利益驱动的结果。中国投资者选择仲裁解决与外国合作伙伴的争议,避免了东道国的司法救济,避免了对东道国司法机关难以公平解决争议的担忧。从外国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虽然本国的司法诉讼可以减少很多麻烦,但对国际仲裁并不反感,也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在合作谈判成功之前,他关心的是合作的成功。他不愿意与中国投资者合作,因为他在自己的国家诉讼或国际仲裁中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导致无法与中国投资者合作。此外,如果投资国内吸引外资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一般来说,投资者处于有利地位,强大的讨价还价力量。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双方原则上很容易达成共识。然而,在签订仲裁协议时,仲裁地点的选择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此,中国投资者应努力由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国进行仲裁,主要原因如下:
 
1.海外投资中发生的内外私人纠纷属于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范围,不违反中国的仲裁法。根据中国仲裁法,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包括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和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行政纠纷,不排除投资。《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解决国际或者涉外的合同或者非合同经济贸易纠纷。中国海外投资中发生的内外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不仅具有主体的国际性或者涉外性,而且争议的性质也符合其要求,属于其范围。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具有很高的国际声誉和可信度。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民间机构,始终以公平、合理、独立、公正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基本原则和目标。为此,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采取了国际仲裁的惯例,如规定仲裁员回避制度,聘请外国专家担任仲裁员(2013年) 2008年8月,外国仲裁员约占仲裁员人数的28%,来自30多个国家或地区)。同时,结合我国仲裁实践,针对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当事人愿意保持合作关系、纠纷责任难分等因素,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原则。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平、廉洁、成本相对较低、优质的服务和裁决质量受到国内外当事人的广泛好评。它在世界上树立了自己的威望,选择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以满足双方的愿望。
 
3.方便中国投资者。在中国仲裁可以节省中国投资者的人力(如免翻译)、物质资源(如旅行费用较少等)也可以增加适用中国法律的机会。例如,在仲裁程序法中,仲裁一般必须遵守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这些法律,我们的当事人更熟悉,适用更方便,在仲裁中更积极。此外,在中国,仲裁可以减轻我们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减少语言差异造成的不便。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参与者,中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大多数司法协助协议都有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使中国的仲裁裁决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基于上述原因,中国投资者应努力在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具体地点可在北京和附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