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
实践主体的主体性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时间:2024-10-17 23:33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和谐社会是人类一直追求的社会理想,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追求。要实现这一中国梦,必须充分尊重各实践主体在社会实践中的主要地位,引导实践主体充分发挥积极能量,有效解决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矛盾。
实践主体的主体性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1)实践主体的主体性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通过实践主体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象化自己的主体力量来推进的。实践主体的主体性是指实践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所体现的以下属性:自觉性是指实践主体具有自我存在意识,实践主体可以自觉地理解和评价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对象和对象之间的联系,从而有目的地开展实践活动;自主性是指实践主体对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是自由独立的。在特定的实践活动中,他们可以根据主客体的实际情况自由独立地决定是否行动,如何行动,而不仅仅是被外部强制力量盲目推动和控制;主动性是指实践主体能够主动认识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积极解决主客体之间的各种矛盾;创造力是指实践主体以现实为基础,不受现实束缚,以新思维、新方法突破超越现实,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更好地满足实践主体实际的合理需求。
(2)实践主体的主体性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结合人的尺度和事物的尺度,通过实践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因此,在实践主体的实践活动中,主体力量的大小和发挥方式甚至决定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是否和谐。
首先,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在自然环境不自发地严重影响人类生存的前提下,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取决于实践主体在生活和生产实践中的主体性。古今中外人类实践的大量历史经验证明,实践主体在自然面前缺乏主体力量,盲目服从自然或主体力量,不尊重自然,只会导致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因此,当人类“征服”自然时,人类的合理需求无法得到自然的满足或自然的报复。相反,当实践主体能够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充分理解和尊重自然,在此前提下充分正确地发挥主体力量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就形成了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二,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实践者充分发挥主体力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不发达、资源匮乏、法制不完善等原因,各实践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矛盾,影响甚至威胁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这些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关键在于各追求利润的主体能否正确认识和运用自身的主体力量,处理好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利益矛盾。
第三,人与自我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各实践者面临着竞争日益激烈、生活节奏加快、生存压力加大等问题,导致个体生活高度紧张、精神焦虑,甚至出现价值扭曲、人格分裂等人与自我极度不和谐的问题。问题的原因不仅来自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外力作用,更来自于缺乏个体生活本身的主力。因此,保持个体生活身心和谐的关键在于个体生活能否在强大的外力作用下,通过不断审视和反思自己,调整和完善自己,在自己的实践中拓展和丰富自己的主力,使自己有足够的力量在日益物化的社会中塑造自己的和谐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