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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村民自治和公民意识

时间:2024-01-07 21:12 所属分类:管理论文 点击次数:

平等、个性化、普遍性的公民不仅是现代国家崛起的重要标志,也是民主政治良好运行的主要基础。现代国家的建设和民主政治的良好运行都与现代公民的培养有关。众所周知,村民自治是中国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探索的一种原始的直接民主实践形式〔1〕,参与是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是实现农村治理的最有效手段,对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培养村民自治和公民意识
 
(1)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形式有助于培养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
 
权利是公民独立的保障,它为个人在不受他人或整个社区干扰的情况下自由培养兴趣和发展潜力提供了空间。〔2〕尊重权利本质上是对人的尊重,肯定了人的价值、创造力和平等地位,是公平分配社会资源、妥协解决社会冲突的根本前提。权利意识是人们对自身价值的意识。在公共生活中,公民只有意识到自己的主要地位,才能产生所有权意识,这是政治社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缺乏公民权利意识是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村民自治在培养农民权利意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表现为对村民权利的尊重。在一个缺乏权利传统的社会中,尊重是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有效途径。村民自治制度设计将村民权利置于村公共事务的最高位置:在民主决策过程中,村组法要求一些涉及村民利益的事务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一强制性安排反映了村民利益的不可侵犯性,村民在自身利益问题上有充分的自主权;村务公开制度的设计不仅体现了对村民知情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它将村干部的公共行为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树立了村民在村公共事务中的最高监督者形象。在选举过程中,移动投票箱的使用反映了村庄公共事务从效率优先到权利优先的转变,使村民在心理上感受到了自己的主要地位。另一方面,也体现在村民参与的保障上。“只有当相关人员能够并习惯于捍卫他们时,每个人或任何人的权利和利益才能避免被忽视。”〔3〕,培养这种能力的制度前提是公共事务至少以平等的形式向所有人开放,人们可以通过它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村民自治实现了村政治参与的全面开放。村委会选举中,村民只要年满18周岁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两票制的设计保证了候选人的产生完全由公众舆论决定;村民会议的设计使村民在面对重大问题时有直接决策权;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为村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规则依据。
 
(2)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形式有助于培养中国公民的责任感
 
权利和责任是两种相互支持的制度。只有当其他人愿意承认我们有权利,并帮助我们建立和维护实施权利所必需的社会制度时,我们的个人权利才具有重要意义〔4〕。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歧和个性化的社会。没有公民责任的支持,社会将面临不断分裂、破碎、难以治理的危机。责任感是公民与个人不同的标志。这意味着个人意识到他是基于集体和他人的,他生活中的一些目标只能通过集体行为来实现,所以他对集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民责任感的形成得益于公民对政治社区的认可。在村民自治中,村民对村民社区的认可表现为:一方面,村民是村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者,集体经济是村民福利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等直接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使村民强烈认识到集体行为在维护共同利益方面的重要性。认同政治共同体是公民责任意识形成的逻辑前提,实现公民责任的关键在于独立参与的责任机制。由于公共财政的不足,大量农村公益事业的建立得益于村民个人的劳动投资。“一案一议筹劳融资”制度在村民自治中的应用,对村民责任意识的形成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该制度要求每一个村公益事业的建立,从发起、决策到实施、监督,都是村民共同参与和分享的。其核心是公益事业的建立来自村民的需求和成本分担。
 
(3)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形式有助于培养中国公民的规则意识
 
规则是实现利益妥协和行为整合的制度条件。在政治共同体中,公民不仅具有利益一致性的特点,而且具有差异、差异和冲突的特点。为了避免在无序的利益冲突中消除社区,平等保护个人权利,我们必须有一套公民对话、推理和妥协的规则平台〔5〕;虽然公民责任是社区健康发展的基础,但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性。只有在规则的前提下实现公民责任,健康社区才能实现。因此,规则意识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表现为对规则的理解和尊重,愿意和习惯在规则下行为。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在培养农民的规则意识中起着积极的作用。首先,公民对规则的尊重首先是因为规则本身是好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已经建立的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我们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好的法律。〔6〕一个好的规则应该基于公民的共识,这是公民同意的结果。事实上,自1980年广西合寨村村民委员会成立以来,〔7〕随着《村组法》的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是村民不断达成制度协议的过程。这为村民规则意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其次,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秩序的历史性转变,标志着村民共同制定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取代了村干部的个人意志,成为村管理的基本形式。显然,只有当规则权威时,人们才愿意使用规则。最后,有效的规则是培养公民规则意识的根本保障。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民主选举的意义不仅在于选拔符合民意的村干部,更重要的是让不符合民意的村干部下台。后者对农民的刺激更大。村民自治完整的制度设计几乎为农民提供了改变村民公共生活结果的可能性,每一次成功都会大大增强村民对规则的信念,进而形成运用规则的能力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