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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时间:2024-07-18 23:26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1958)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于1941年首次发布。公报要求股票股利的来源和会计处理: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明显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应根据市场价值进行资本化。1952年,ARB11被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本公报对股票股利评估标准进行了界定和区分,与修订前相比基本没有变化。1953年,CAP调整了之前发布的42份研究公报,汇编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包括在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1)准则简介
 
在这一标准中,最具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股票市场价格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股票交付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附加股票的市场价格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择25%作为小股票交付的上限)。CAP对此的解释是,投资者在发行小股股利时,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理解,市场一般不会对小股发行做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果没有《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行小股股利时,应按市场价格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 companies)在此过程中,由于股东对公司事务非常了解,他们不会将股票股利视为公司收入的分配,因此应根据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进行资本化[4]。
CAP提供了两种替代方法,一种是根据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根据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建议公司将股票描述为“以股息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 effected in the form of a dividend)。但是,当《国家公司法》没有规定这一点时,就没有必要将保留收益资本化,可以根据股票分割而不进行会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方法,即根据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账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特别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标准制定之初,委员会的一些成员指出,CAP正在制定股票股利收集者(recipient)在制定股票股利发行人时,已认为不应确认为收益;在制定股票股利发行人时,(issuer)会计政策是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设,因此两者之间缺乏内在的一致性。而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造成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上,也是不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没有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的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股票的比例如何,股票的稀释都应该立即反映在股价中。福斯特等人(Foster etal.1978年)分析了股票交付时的股价行为,发现股东在股东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不明显异于零。[5]也就是说,市场会适度调整各种比例的股票交付,但受市场不完善因素的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然而,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制定了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 1978)评论说,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定会计政策时考虑其经济后果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无疑对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最初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制定了公认的会计原则(GAAP)设立的机构仍处于制定标准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实践的选择和认可,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强烈认可、缺乏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征。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