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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避免校外人员损害校内学生的建议和措施

时间:2024-03-26 23:07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避免校外人员损害校内学生的建议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要从学校、社会、未成年学生家长、未成年学生自身等方面加强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避免校外人员对校内青少年和儿童的侵害。
 
(一)完善校内安全管理机制
 
近年来,在教育领域实施补充责任制,有利于教育机构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合理分配第三人侵权责任,对我国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对学校如何完善安全管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对于思维能力非常低的民事行为能力,教育机构应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思维能力,学校应给予一定的自我保护,如一定的逃生方式,以应对特殊情况下的校外人员。
 
二是严格登记校外人员进入学校,配备专业保安,维护学校安全,配备监控仪等安全设备。
 
第三,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安全教育课程,加强未成年学生对非法人员的预防意识。必要时,学校还应增强学生的证据意识,主要是指校外人员损害学生,提高青少年和儿童存储证据的能力,如认识周围的目击者。对于学校的青少年和儿童,我们应该加强他们自己的危险预防意识。
 
(二)完善有关法律的责任原则和方式
 
在任何情况下,受害人相对较弱,法律主要是为了充分帮助受害人,为了充分帮助受害人,必须明确各方责任主体对受害人的责任。因此,在立法中,有必要引入教育机构补充责任中过错推定责任的公平责任方式,完善过错责任原则的单一责任制,明确学校和直接侵权人的责任。
 
所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是为了进一步区分未成年学生的辨别能力,实现对10岁以上青少年和10岁以下儿童人身权利的差异化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幼儿园的孩子来说,他们无法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这给他们在遭受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损害后的证据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因此,学校是否应承担补充责任,应适当考虑儿童的辨别能力。对10岁以下儿童,学校和幼儿园不仅要承担人身安全责任,还要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所谓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律师、警察、人民教师在特定岗位上的责任。如果幼儿园孩子放学后,幼儿园老师应该送他们去接孩子的校巴,或者带他们过马路,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幼儿园老师未履行上述特殊责任,造成校外人员对学前儿童人身权益的侵害的,幼儿园未履行特殊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对于10岁以上的青少年,他们的理解能力高于10岁以下的儿童,学校不需要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当校外人员损害其人身权利时,可以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只适用于非常例外的情况。例如,10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精神病人在遭受校外人员人身伤害时,可以考虑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所谓引入公平责任,主要是考虑教育机构和校外直接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合理分配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作为一个社区组织,经济条件相对较强,而直接侵权人作为个人,经济条件相对较弱。如果校外人员的过错较大,学校的过错较小,完全依靠过错原则来判断,那么学校只需要承担一小部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责任,而学校只承担一小部分赔偿义务,就很难充分帮助受损青少年和儿童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该承担大于其过错范围的责任,以挽救受损未成年人的利益。综上所述,法院在实际案件中应具体裁定哪一责任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