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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义务教育的产品属性
时间:2024-06-07 23:30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非义务教育的产品属性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基本属于准公共产品。从机会的角度来看,非义务教育服务在享受教育服务方面具有竞争力和排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利和义务接受教育。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民族宗教等,公民依法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体现了教育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成本负担的角度来看,非义务教育中的高等教育实行成本分担政策,学生承担一定的费用,学校的主要资金来源来自国家财政资助,学费是唯一的。从学习者的直接收入来看,非义务教育使个人获得更多的收入和社会地位,这是其个人收入,其他人不能分享,因此具有竞争力和排他性。从学习者的间接效益来看,非义务教育可以产生巨大的积极和外部效益:加快社会经济增长,促进社会文化繁荣,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
除国家全部或部分负责举办和财政拨款外,其他形式的教育基本上属于私人产品,甚至是私人产品。社会上由培训机构举办的一些培训活动,如课外辅导,是个人支付的主流教育以外的补充教育。以学术课程为内容,以正规教育的中小学生为对象。这些培训活动由个人和社会民间投资举办,以市场为调整方式,以盈利为最终目的,所有或大部分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更具竞争力、独特性和可分割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的前提下,教学的产品属性也会发生变化。变化的关键取决于国家社会目标的建立和变化。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改变某些产品的属性。在非义务教育中,国防教育、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大学基础学科教育等部分教育具有与义务教育相似的特点。出于安全、社会仁义和文化传承的考虑,我国必须保证这些教育的正常实施。和义务教育一样,一旦某种教育与中国的存在和延续有关,必须由国家强制保障,教学的产品属性就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