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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中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

时间:2024-12-12 00:30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中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
 
中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在新中国的前30年里,我们强调了为工农子女开门、优先考虑政治标准的价值,主要实行“优先录取”、破格录取政策。从恢复高考后的1977年到2003年,主流价值是“效率第一、公平第一”,大部分都是降分录取政策。2004年以后,各种加分录取政策实施。
 
1.建国后至1976年:优先录取阶段。
 
20世纪50年代初,在统一高考制度形成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选拔标准。在当时高度政治化的社会环境中,强调教育为无产阶级提供政治服务的功能,政治优先权的价值逐渐凸显,分数标准逐渐弱化。当时,高考的公平性主要是实现“阶级平等”。高校招生政策明显倾向于工农子女、革命军人、革命干部阶级,同时考虑到少数民族和华侨群体。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高考制度恢复。同年,教育部制定的《1950年暑期招生条例》首次制定了加分政策,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录取加分:工龄超过三年的工业工人;工作三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和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华侨学生。这份文件标志着高考加分政策的正式出台,这一政策将在接下来的两年内实施。
 
1956年,烈士子女和香港澳门学生获准在高校招生时享受“优先录取”优惠。此时,优先录取对象有五类:(1)工人、农民、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工农干部;(2)复员军人、转业军人;(3)参加革命工作满三年的在职人员(4)烈士子女(5)少数民族、华侨学生、香港澳门学生。直到1965年,高考优先录取对象才维持这五类对象。1956年7月,高等教育部学生管理司发布的《1956年全国高校暑期统一招生分配办法》首次规定,对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与普通考生成绩相同或相似(总分约20分)时,优先录取。1958年,为落实政治挂帅,对工人、农民、工农干部、老干部、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采取免试保送人学的办法。1959年,特别规定高中毕业生中的党团干部也要在录取中照顾,这是照顾学生干部的最早规定。}5}
 
与此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优先发展城市”的指导思想也影响着教育。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1962年各级学校招生计划和实施招生计划应注意通知,要求调整和压缩各级学校招生计划指标,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配额分配,应照顾城市,主要照顾大城市。在安排分校招生计划时,应注意有计划地减少学校规模”.“照顾大城市”的理念一直延续到今天,成为影响公平的因素之一。
 
2.1977年至2000年:优先录取和降分录取。
 
20世纪80年代高考评价体系的特点是强调公平竞争和分数面前的平等。它逐渐形成了中小学“片面追求入学率”的倾向。与此同时,对政治的强调和照顾也开始出现对优秀人才的选拔需求。1977年,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校招生的意见》,规定废除高校推荐的人类学习制度,恢复文化考试,选择最佳录取。停止十年的高考招生制度得到了恢复。此后,1978年高考加分对象取消了对工农、士兵、革命干部子女家庭成分或身份的限制,逐步取消了工农成分学生的优先人学政策,但继续实施少数民族学生、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和归国华侨青年的优先录取政策。加分政策在以下三个方向上演变:
 
一是优秀政治表现和文化体育专业学生的优惠政策。1980年,教育部扩大了加分政策的覆盖范围,加分对象增加了“三好学生”和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体现了对教育政治功能和价值的强调。1983年,“对省、市、自治区级以上有三年以上经验的优秀青年,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等,必要时可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择优录取。”同年,规定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名优秀学生和干部,以及高中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比赛的前五名选手,或者集体前三名主要选手,考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以提上分数段备案。
 
二是强调优秀人才的选拔和优惠,突出新时期人才竞争的主题。1979年规定:“全国高中毕业生和学生学科竞赛,由全国学科竞赛委员会推荐,参照其他学科学习成绩、政治考试、体检,今年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教育部分配到相关高校相应系学习。”1984年,“省、市、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此后,这一方向的优惠范围不断扩大。
 
三是对特殊行业、学科和特殊群体的优惠照顾。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照顾的群体包括偏远、薄弱地区和农村的考生,申请煤炭、石油、地质、师范等行业的考生,以及文革时期回国的知青和“赤脚医生”、照顾民办教师等。[6]
 
3.2000年以后的加分政策。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考评价体系的变化一方面继续加强应试教育环境中的评分标准;同时,优势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影响逐渐出现。2000年,招生加分政策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教育部将制定加分政策的部分权力下放给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加分数,由学校审查录取,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1)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三名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2)高中思想政治道德突出事迹者;(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学科竞赛获胜者。”.这一举措的政策后果逐渐显现,导致加分项日急剧增加,影响考试公平。2006年,教育部规定,各省市增加的政策和分数仅适用于当地高校,必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2001年《普通高校招生条例》,论文格式规定高考加分政策为加分、降分、优先录取三种形式。规定加分的考生为:(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道德事迹突出的;(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以上一等奖;(4)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前六名、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降分的考生为:(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考生(3)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4)烈士子女。同时规定,降分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分。优先考生为:(1)退出现役的士兵;(2)分散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随后,对军人和体育优秀学生的照顾政策逐渐增加,加分投档逐渐取代降分投档,成为主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