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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意义分析
时间:2024-10-26 23:3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自觉遵守法律的人。这就是行政处罚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形式,不仅是一种制裁,而且具有惩罚与教育的双重功能。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这一原则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只有惩罚不教学、重罚轻教育、轻教育、轻教育等现象时有发生。无论是“重处罚”还是“重教育”,都是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片面理解,重新梳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价值内涵,恢复其应有的意义,对行政处罚的合理化、科学化大有裨益。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意义分析
我们可以从立法宗旨中把握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正确含义。曹志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写的《关于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草案)指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从曹志的讲话中,我们可以得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三个意义:
(1)处罚。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惩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秩序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以知道,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包括行为和不作为),严重阻碍了正常的社会活动,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更严重的影响。该行为发生后,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该行为或者不作为,以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2)教育。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违法者。在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使行政者意识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不会给自己带来合法利益,而且会损害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适当的处罚,告知违法者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消除违法后果,如实陈述,可以在法定原则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中,处罚实际上是通过处罚发挥更好的教育作用。
(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的结合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实施惩罚来惩罚当事人。也就是说,惩罚本身就是一种教育,通过直接惩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达到教育当事人的目的。另一种方式是,惩罚的过程应该始终贯穿于教育中,两者不应该完全分开。”以上两种对教育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方法的理解是科学的。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实践形式也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一是对违法者的适用,使处罚能够直接发挥作用,使违法者意识到违法行为的后果,从而达到教育自身的目的。其次,对公众来说,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处罚,从而达到遏制其他类型违法事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