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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时间:2024-07-29 23:35 所属分类:管理论文 点击次数:
财政部门作为宏观调控部门,不仅具有财政服务的功能,而且具有监督的功能。新的《会计法》明确了财政部门负责会计工作的职责,实施《会计法》是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如何依据《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确实是一个重要课题。
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存在的问题。法律观念薄弱。这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单位负责人财务意识薄弱。他们认为单位的会计事务应该由会计人员负责,不需要了解那么多的会计业务。只要单位管理好,干部职工的利益就得到保障;政策上没有大问题。至于为了部门的经济利益,在会计上做一些小动机,改变资金用途和科目计量没有什么大问题。由于单位负责人潜意识地放松了对会计法的学习,不支持、关心会计人员,轻视财务管理。为了小组利益,任意改变会计方法,改变会计科目的使用,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如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没有建立适合自身职责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二是执行层次,即会计人员对依法会计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财务活动轨迹的核算和反映不够及时、准确、真实。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会计人员隶属单位直接管理是不规范会计行为的根本原因。新《会计法》颁布以来,部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罚表示不理解,法律意识模糊。他们认为,按规定缴纳未缴税款和相应税收处罚是可以接受的,违反财政监管的处罚似乎是不可接受的,相应的刑事责任也是不可理解的。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一些单位忽视了财政部门的处罚规定。相应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迟迟没有采取行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没有得到充分履行,可见单位对法制意识淡薄。
(2)解决对策
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最基本的证据。原始凭证的获取和审计是会计工作的起点,也是确保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因此,财政部门对原始凭证的审计和监督是依法开展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
1、财政部门不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所谓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记录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一致,是虚假凭证;所谓非法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达的事项与经济业务一致,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及时监督原始凭证,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纠正和揭露经济业务的违法行为。
2、财政部门应当退还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更正和补充。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地表达经济活动的真相,或者在文本和数字记录中犯错误。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本说明和相关数字未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因此,《会计法》只要求退还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而不是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在审查和监督原始凭证时,不应忽视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的审计和监督,因为第二种情况下存在的问题较为常见。在审查原始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重大经济业务应当审查、监督、审批程序,是否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是否报财政部门备案,是否需要单位正常业务工作,是否有超出单位业务范围的经济活动。
(2)不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法律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重要权力。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不得有感情或者有优势,应当依法坚决制止和纠正。
(3)《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这对原始凭证的审计和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坚持单位领导的“笔”审计签字制度。
(四)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挪用、截留或者改变资金使用性质。
(5)审核财务支出内容是否灵活、虚报冒领。
(6)审查是否存在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
(7)审查财政资金是否直接支付给真实、正确的供应商。
只有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认真监督单位收支活动的合法性,才能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加强对财务监督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