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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理念
时间:2025-02-25 23:51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债权人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理念
(一)国外情况
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债权人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情况。
美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体系主要是市场化的。银行参与企业治理的方式大多是企业收购,如雪佛龙石油公司以133亿美元收购海湾石油公司、美国钢铁公司收购马拉松石油公司等。然而,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里,美国银行已经朝着“银团”的方向发展。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银团控制企业,直到其财务恢复正常或签订新的贷款协议。此外,美国银行和企业也互派董事,但银行派往企业的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
日本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体系是半市场、半企业的。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方式是组织银行体系,简称主银行体系。主银行不仅是企业的大股东,也是企业的最大融资者。银行对企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向企业派遣经理,特别是高级财务人员来实现的。通常,主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具有一定的市场性。他们根据市场规则就贷款和其他融资方式达成合同。然而,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主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存在相当程度的非市场性,类似于企业内部管理之间的关系。
德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体系主要是企业性的。这是因为它们之间有很多直接的产权关系,特别是在大型企业中,银行持股比例很高,是企业最大的股东。在德国,由于产权实施成本高,银行以外的许多投资者不喜欢基于股票的投票权,而是委托银行代理行使。再加上银行的高信誉,银行享有更多的投票权,在企业财务治理中处于绝对控制地位。
(2)中国的情况
199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北京、天津等7个城市的300家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试行。虽然这种方法有一定的作用,比如结束过去企业的“多头账户”、“长期贷款”的情况明确了主办银行的权利,但银行在使用银行贷款和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方面没有实质性的监督和控制措施。这种对银行责任和风险大于权利的财务机制不利于建立正常合理的银企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应采取措施重塑银企关系。
首先,允许银行向企业投资股权资金。这样,银行就可以作为股东享有部分控制权,并补充债权控制和股权控制。
二是在企业董事会设立兼职债权人董事。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人事结合可以基于股权关系或贷款联系。债权人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但在监督企业财务决策、防范风险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在我国债权人利益经常被忽视的情况下,提高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丰富“利益相关者财务控制理论”的内容,而且为解决银行不良债权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