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
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系的基本特征
时间:2024-07-08 23:41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对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教育界的共识是理顺政府、社会和大学之间的关系。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还在《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中阐述:“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政府与高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育委员会与中央业务部门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和社会自主办学制度。”[1]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今后如何改革?笔者认为,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可以为我们在法律法规建设、社会参与、自主办学等方面提供一些参考。
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系的基本特征及其原因
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系的非官方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管理的社会参与、法律保障和权力制衡,以及对当地文化的适宜性和契合性。这一特征的形成有其深远的社会历史原因和复杂的社会现实文化原因。
1791年,《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所有宪法未规定但不禁止的事项都属于各州或人民。”[2]这决定了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和私人参与管理制度是美国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两个方面。虽然联邦政府教育部自1867年开始成立,但其权力有限,只作为一般的指导和咨询机构存在。拨款、立法、评估认证、科研投资和发布指导文件是该部门实施国家高校监管的唯一途径,可以看出联邦政府对高校没有直接管理权。[3]
与联邦政府的有限权力相比,州政府有权让学校办学,要求学校规范办学。这是因为大多数大学是由州政府同意、划拨土地、协调资金建立的,所以州政府对大学的权力远远大于联邦政府。各州议会都有辖区内高校的立法权。因此,美国宪法对高校办学的法案大多规定广泛,而各州议会制定的法案则非常详细,从资金来源、招生资格到课程设置和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各州还聘请政府、教育界权威人士组成高等教育委员会等决策权力机构,负责本州的教育规划和预算方针,协调本州高校之间的合作。除上述权力外,虽然高校可以通过基金会、捐款等方式获得办学资金,但州政府仍是高校办学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美国高校由州政府管理和控制。
虽然各州对高校的管理规定不同,但各州政府对高校管理有两项重要权力:一是制定高校建立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二是向符合条件的新建高校颁发办学许可证。通常,高校建立的第一届董事会的权力也由州政府实施。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州政府才能归还董事会,使高校自主发展。甚至有些州对高校的招生和课程设置也有相关规定。
在社会参与高校管理方面,主要有四个因素:一是垄断集团对学校有大量资助,采用附加条款[4]限制高校办学的相关条款。第二,各职业工会和组织采用游行、集会等方式,可以聚集大量人,在学校的日常管理中有相当重要的发言权。第三,各专业的评估机构有很多评估方法。如果该机构提出的方案能够说服高校管理人员,那么该机构的评估结果比一些官方评估结果更能影响学校的决策。第四,各种协会,如美国教师协会、美国教育协会等。,可以代表某个行业与高校进行谈判,从而影响高校的日常管理。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美国实现了社会参与高校管理,使得高校管理的权力无法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从上面可以总结出美国高等教育管理机制的基本特征,即法律的保障和权力的制衡、当地文化和环境的适宜性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所谓法律保障和权力制衡,就是在法律规定和参照各管理主体的社会地位、能力、原始社会功能等因素的前提下,确定各管理主体在高等教育管理体系网络中的作用。所有角色都可以参与高校管理,权力相互平衡、相互制约。
2014年8月,《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0卷第四期马英,等等: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对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启示所谓地方文化和环境的适宜性,是指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宏观结构必须适应国内政治、经济和文化,具体措施应实际可行。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系是在特定的地方文化和环境中形成和建立的,符合民主文化、法律环境、市场经济等基本社会要素,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确保高等教育适应美国社会环境和市场需求,确保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不偏离自己的内在逻辑,保持正确的方向。
所谓广泛的管理社会参与,是指社会各阶层都能参与高校的管理,使他们能够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有机会公平采纳。[5]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在这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官方的角度来看,联邦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以及州政府和法律部门的充分干预;从非官方的角度来看,有各种民间组织和人员的直接干预,也有行业协会的参与。因此,美国大学既不是“独立自治”,也不是政府的“垄断管理”,而是代表美国各方利益的机构。因此,美国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自己,更好地适应外部社会环境,稳步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