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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毕业出口需求和培训供给存在问题
时间:2024-10-22 23:44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目前法律人才毕业出口需求和培训供给存在问题
近年来,本科法律人才的出口需求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然而,根据主导新实践需求的要求,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需求非理性,即不形成符合法律人才应用特点的理性需求。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短视。直接处理涉法事务是需求的主要出发点,从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角度没有长远的看待需求,导致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增长缓慢。这在公共、检察、法律、司机关以外的其他需求单位中表现突出。法律事务处理被视为可有可无的职位,或由其他人员兼任。当有重大或更多的法律事务或纠纷时,几乎没有专门的职位来吸收法律人才。这有点类似于律师的需求。律师的主要价值不在于“救火”,而在于平时的风险提示和风险防范。同样,如果需求单位有工作规范化、事务处理合法化、法律风险防范等意识,就会积极吸收、利用和储备法律人才。
二是对法律人才“用来就用”的认识不当。需求单位往往希望吸收的法律人才能迅速适应工作,能够立即有效地处理法律事务,因此特别注重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要求。在许多岗位条件下,需要有工作经验或基层工作经验。面试时,要看学生在实践中处理人际关系、工作矛盾、文件写作、纠纷调解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看学生除了掌握理论知识外是否成熟务实,是否符合“官场”或“职场”的要求,能否“用”。一方面,对大学教育培训功能的理解存在误解,高估了大学对人才教育培训的影响。另一方面,人才素质的培养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才的许多特点只有在实际的工作环境中才能实现。“成品”需求意识忽视了用人单位在人才加工和锻造方面的责任,没有保留人才成为高质量产品的缓冲期。这是一种急功近利的态度,不符合人才培养和人才素质提高的客观规律。从本科法律人才供应的角度来看,近年来,大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模式和方法得到了改进,更多地考虑了社会实际需要和就业要求,深化了与实践单位的合作,加强了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理论需求导向下与现实略有脱节的教育培养方式。然而,总的来说,大学对法律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不符合引领新实践需求的要求。理论研究需求导向下的传统“慢性病”仍然存在,另一个极端的“专业需求”导向下的新问题也不断出现。要么继续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和掌握,死记硬背,教学方法单一,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学习兴趣和主动性不够。忽视学生实践和应用能力的培养,不重视实践环节和实践课程。要么系统地把握法律理论知识,忽视理论基础的巩固,过于从专业需求和实践能力入手,要求教育培养方法。因此,学生获得的法律知识分散、分散,难以整合,形成良好的法律精神和理论素养,深刻理解法人的责任,“沦落”为纯粹的工匠。用司法考试等实际指标来判断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由此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素养差,在今后的工作中往往缺乏后劲。面对困难,难以坚持法人应有的道德原则,难以贯彻法律实践的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相比之下,我们对前一种模式的问题有着深刻的理解,而后一种模式往往打着改革的旗号,在形式上符合各主体的短期愿望,更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