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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德国职业教育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法律制度

时间:2024-08-20 23:48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目前,我国对德国职业教育的研究对考试模式和方法的研究较少,不利于我们全面学习德国经验。因此,在开展“高职院校数控机床电气控制与调试新模式研究”的过程中,作者分析研究了德国职业教育的新模式和方法。
 
德国职业教育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法律制度
 
(1)关于考试的法律制度
 
2005年,德国新版《联邦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考试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三十七条结业考试、第三十八条考试内容、第三十九条考试委员会、第四十条组成任命、第四十一条主席、决议权、表决权、第四十二条决议文本、结业考试评价、第四十三条结业考试许可证、第四十四条时间分开的结业考试许可证、第四十五条特殊情况的许可证、第四十六条许可决定、第四十七条考试条例、第四十八条中期考试、第四十九条附加资格、第五十条考试证书等。;从第七十一条到第七十五条,考试主管机构。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考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规范了考试的组织和实施,体现了职业教育考试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格性。
 
(2)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德国职业教育考试是在政府制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的,由行业协会主管,成立相应的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考试委员会至少有三名成员,由雇主、雇主代表和职业学校教师组成。考试委员会根据具体的职业培训规定和考试规定,设计具体的考试任务、计划考试过程,组织实施考试评估,决定考生是否通过毕业考试。
 
(3)关于考试内容
 
在德国职业教育领域,相关职业的培训条例是决定相应职业考试内容的基础。职业教育考试的最终目标是调查学生的专业能力。
 
(4)关于结业考试
 
德国传统的职业考试模式是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但中期考试没有得分,关键是结业考试。在德国,国家认可的职业教育必须进行毕业考试,未通过的可以补考两次。具体补考规则由各行业协会制定的《考试条例》负责解释。德国职业教育的毕业考试对学生意义重大。通过毕业考试的学生,可以取得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行业工作,获得社会和企业的认可。
 
(五)制定《考试条例》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主管机关必须颁布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考试条例。考试条例应当规定考试许可证(考试资格)、考试安排(包括场地、人员等)、评价标准、颁发考试证书、违反考试规定的后果和补考的规定。《考试条例》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主管委员会颁布。
 
(六)考试资格许可证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从结业考试许可证、时间分离结业考试许可证、特殊情况许可证、许可决定四个方面作出了详细明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