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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国外公共财政立法经验

时间:2024-09-04 23:5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国外公共财政立法经验
 
建立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形成了基于宪法和税收基本法的相对完整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以财政收支法为主体,将政府的财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们在公共财政方面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确立财政法律原则
 
经济发达国家大多在宪法中建立财政法定原则,通过立法严格规范政府财政行为。《宪法》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规定:“税收法案应当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通过其他法案提出或者批准修正案”。第一条第九款第七项规定:“未经法律允许,不得从国库提取任何款项”,通过确立财政法定原则,以宪法的形式授予议会财政收支的决定权;德国《德国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章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财产权有社会义务,即使用应当有利于公众”,明确财政收入的使用目的。除税收外,各国还经常按照财政法定的要求对政府收费和标准进行立法:韩国地方收费项目经地方议会批准,采取听证程序向公众征求意见,收费标准往往低于平均成本。
 
(2)完整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预算是财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发达国家高度重视预算立法,严格规范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责任等预算行为。首先,严格的预算编制要求。日本立法要求政府的所有财政行为都必须通过一般账户、特殊账户和政府相关预算类型制定财政预算,以确保议会对预算的全面和详细的了解;其次,合理的预算编制时间表。为了确保议会有足够的审议时间,美国联邦预算通常在新财政年度(N年)开始前18个月开始,管理预算办公室将于N-2年3月开始(OMB)向联邦政府各部门发出预算通知,N-一年二月,总统向国会提交预算草案,N-一年四月,国会两院通过共同决议,N-一年六月,国会两院通过预算拨款法案,N-1年10月下一年(N年)财政预算正式实施;最后,明确预算被否决的法律后果。《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11条规定,德国国会有否决预算的权利,但也规定政府可以支付“政府经营、偿还债务和上一年的公共支出”项目,以确保政府能够继续顺利运行。
 
(3)明确、明确的财政公开制度
 
财政透明度是衡量公共财政制度发展水平的关键指标。提高透明度是增强财政公共性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财政监督的前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预算的开放和财政的透明度(IMF)理事会颁布了《财务透明度良好实践规范》,指导“预算编制、执行和报告披露、财务透明度真实性保证”等事项。美国政府的财务预算报告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标准,对涉及财务支出的重大项目进行评估。除了制定财务预算外,英国政府还将提供预算前报告,记录财务收入和支出的数据,以便公众能够充分理解和广泛监督。
 
(四)有效的绩效预算和财务监督法律制度
 
绩效预算的特点是将预算分配与政府工作绩效有机结合,确保财政支出的有效性。澳大利亚是最早实施绩效预算的国家之一,主要在过去几年财政预算分析总结,在评估预算实施效果的基础上,结合公众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求,制定下一年的基本预算,政府部门根据总体行政目标分解自己的工作计划,通过实施工作计划和预算计划,在财政年度结束时由议会组织的专业委员会对政府工作和财政支出绩效模式进行评估。财政监督也是保证财政有效性的重要手段。经济发达国家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财政监督模式:英国是立法财政监督模式,财政监督机构主要是审计长、国家审计署和公共账户委员会,监督机构主要由议员组成,对议会负责;法国是司法财政监督模式,审计法院由法官组成,承担财政监督工作;日本是独立的财政监督模式,会计检察院不属于国会或政府,依法独立行使财政监督权。
 
(五)健全公益性国有企业监管法律制度
 
经济发达国家一般对公益性国有企业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其经营目的大多不是追求收入最大化,而是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他们对公益性国有企业的管理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严格的行业准入。美国新成立的国有公共服务项目公司必须由国会通过相应的法案,即每个公共公司的设立、职能和经营由“单一法律”规范;其次,明确的公共服务范围。欧洲国有企业只能在不能依靠自由竞争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领域设立,并应移交市场竞争解决;最后,透明的财务披露。英国立法要求公益性国有企业的财务数据必须向公众披露,以便公众能够了解其成本、利润和其他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