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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论文

明确政府间社会保障责任目标制度

时间:2024-11-04 23:35 所属分类:管理论文 点击次数:

我国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是必然和必要的,也有实践基础。在一些制度和技术层面,必须取得突破,解决当前政府资金和政府事务之间的矛盾。关键是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
 
1.明确政府间社会保障责任目标制度
 
我国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社会保障程度不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不明确,部门之间的权限和责任也不明确。目前,社会保障仍以地级市统筹规划为主,省级统筹规划较少。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中央统筹规划,降低成本,提高覆盖面。因此,要尽快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责任,实现社会保障补贴责任与分税制、财政分级责任制的统一,建立贫困地区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机制。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应由中央政府解决,或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共同承担。
 
2.调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明确社会保障支出范围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范围不够明确,社会保障预算应以相对明确、稳定的社会保障支出范围为基础,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相对固定。
 
3.征收社会保障税,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创造必要条件
 
尽快征收社会保障税,将征收的社会保障税直接进入国库,然后转入社会保障财政账户,为社会保障基金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实施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条件,也便于从技术层面区分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以税收形式筹集,加上国家财政经常预算中社会保障收支的专项预算,可以使社会保障的收支管理真正纳入预算管理轨道。
 
4.建立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专项特派监督员制度
 
预算是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但预算本身不能与监督分开,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制度难以真正建立,即使建立了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也难以促进预算的标准化实施,监督制度充分发挥预算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除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基金绩效预算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分类科目预算制度外,还应及时建立社会保障和就业基金专项监督制度。财务预算工作高度专业和技术,普通群众监督难以发挥作用。《预算法》的修订应确保审计卫士能够行使权力,并有制度保障。因此,要加强审计部门对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和经营的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就业的财务预算资金必须经特别监督员审查签字后才能使用。
 
5.完善责任机制
 
在利用财政手段促进就业的财政活动中,扣除、挪用、滥用就业专项资金,必须通过追究有关主体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来纠正。但在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过程中,政府决策失误和侵犯民主决策机制难以实现调整。因此,在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方面,要积极反思传统的法律责任形式,大胆创新。经济法的责任正好符合这一要求。经济法的责任机制与问责制高度一致,超越了传统的违法责任,意义更深。它可以是经济责任或财产责任,也可以是非经济责任或非财产责任;它可以反映在一些制度规定中,也可以反映在一些法律责任形式的自然状态中。它不仅可以表现出许多传统的法律责任形式,还可以表现为指责辞职、国家赔偿、超额赔偿实际履行、资格减免等责任形式。因此,在采取财政手段促进就业时,引入经济法责任机制可以解决就业促进金融法领域传统责任形式无法解决的问题,有利于建立就业促进金融机制,促进就业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促进就业金融手段的法治,创新责任机制,建立和完善就业促进资本预算责任机制、转移支付责任机制绩效监督责任机制。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机构主要包括:参与就业促进金融关系的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具体责任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责任形式包括实际履行预算计划和资金分配;责令调整预算编制;纠正或撤销不当决策行为;国家赔偿等。对权力机关,主要是促进其履行财政监督权力,具体到就业促进资本预算和项目决策机制,将罢免机制融入就业促进财政监督,加强政治责任的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