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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职能的范围需要细化和具体化
时间:2024-12-03 23:35 所属分类:管理论文 点击次数:
财政职能的范围需要细化和具体化
在考虑政府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具体操作时,仅仅停留在大原则上往往是不够的。即使是一些“公认”的合理范围的定义也需要详细和具体。例如,我们都接受政府应该提供公共产品的原则,但仍存在如何合理掌握政府干预公共产品的界限的问题。在经济文献中,公共产品的特点是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不多,更多的是不够纯粹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称为准公共产品、半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混合”的比例也不同)。教育、医疗保健、基础设施等都是如此。而且,产品或服务的公共属性和特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的突破、管理体制和市场条件的变化,公共产品、半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界限会漂移。原来,纯公共产品可能会变成半公共产品,而那些一直是半公共产品的产品可能会变成私人产品。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有一种简单统一的公共产品界限处理方法。
例如,道路桥梁,传统观念认为是公共产品。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手段和水平的提高,一些道路桥梁已经成为具有公共和非公共产品特征的准公共产品(如政府收费的高速公路和桥梁),甚至几乎是私人产品(如TOT)、BOT形成了管理的道路和桥梁。此时,政府干预的程度必须分析具体情况,这是公共财政职能范围细化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另一个例子是教育。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教育视为公共产品,由政府承担。因此,政府投资成本高,但效率不高,财政资源短缺,最需要保证的纯公共产品,即基础义务教育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事实上,“九年义务教育”以外的高等教育具有强烈的非公共产品色彩,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部分产业化(部分特殊专业除外;低收入阶层和少数民族子女仍需实施特殊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多元化办学,引入竞争机制,政府不需要接受高等教育,首先要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
同样,“部分领域”的概念也更加复杂和漂移。“政府退出竞争领域”本身存在过于笼统和简单的问题,因为竞争至少有一般竞争和垄断竞争,政府不能退出垄断竞争领域(但应努力加强竞争因素,削弱垄断因素),因此应采用相对严格的“政府退出一般竞争领域”。即便如此,“一般竞争领域”和“垄断竞争领域”的边界在现实生活中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中国的无线呼叫行业已经从最初的垄断行业转变为垄断竞争行业,然后演变为一般竞争行业,这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如果我们用对垄断或垄断竞争的理解来掌握当今政府和财政对无线呼叫行业的政府基准,就会有严重的偏差。
总之,政府合理职能范围的界定需要从具体事项入手,进行具体分析和细化,避免在相关财政政策和职能设计上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