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
高等教育行政化的内涵
时间:2023-12-01 01:35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高等教育作为一个公共问题,其理解不可避免地因人而异。但如果我们想学习理性的解释,当然,我们应该澄清它的基本内涵。在我国现阶段的高等教育生态中,大学行政语言需要更加理性和辩证地理解。
1、高等教育行政化的内涵
钟秉林分析了大学“行政化”的内涵,认为大学“行政化”是指以官僚主义为基本特征的行政管理在大学管理中被泛化或滥用,以大学为行政机构,以学术事务为行政事务。大学“行政化”可以包括政府对大学管理的行政化和大学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从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来看,“行政化”主要体现在政府将大学管理为行政机构或行政机构的延伸部门,严格控制和管理小分。具体包括:政府行政职能定位不准确,缺位越位现象严重;管理模式过于依赖行政命令,规范性和法制性差,随意性大;管理作风简化,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在官僚作风上与大学文化发生冲突[1]。
张伟认为,高校要去行政化,即高校要按照自身规律、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办学管理,客服要盲目用行政搜索和行政思维片面管理[2]。
邵洪认为,今年中国大学行政化明显:一是政府行政干预日益加强,大学越来越像单位而不是独立的教学科研机构:二是高度行政化,行政权力高于学术权力[3]。
陈伟认为,接触“教育行政化”问题是解决各种教育问题的切入点。“教育行政化”有两个核心缺陷:“溺爱”(即教育行政部门接管教育的一切)+“约束”(即教育的一切都受到行政控制)[4]。
2、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的原因
因此,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钟秉林认为,既有大学内部原因,也有大学外部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大学内部存在行政权力和学术对抗,是大学“行政化”现象的客观原因。大学自主权落实不到位,政府行政权力缺乏监督制约,是造成大学“行政化”现象的现实原因。历史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1]。
龙耀和李雪岩认为,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的主要原因是法制不完善、政府模式局限性和教育行政制度问题。具体来说:1。教育法制不完善。1.法律对教育行政权力的规范模糊。2.教育行政立法问题突出。二是创造性教育行政立法边界模糊;1.缺乏法律救济机制;3.政府模式的局限性。1.中国政府的功能模式:大政府和小社会;2.中国政府的过程模式:政治动员;3.中国政府模式对教育行政的影响;权力有限,责任无限。四是管理和管理一体化的教育行政制度;1.中国教育行政制度的缺陷;2.中国教育行政部门权力太大;3.教育行政部门利益驱动[5]。
在高等教育“行政化”的原因方面,李立国等人认为有四个原因:一是历史原因,大多数中国大学没有外国大学那样悠久的自治传统。第二,由于制度原因,虽然中国法律赋予了大学独立办学的权利,但由于概念化、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保障措施、缺乏有效的救济方式,许多大学无法实施办学自主权,但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控制。第三,利益的影响。权力的独立扩张导致了寻租,即权力下放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利益,甚至通过各种方式人工授权。第四,这个概念的原因。由于中国传统的“官方标准”根深蒂固,政府习惯于采取高度的社会管理态度,对包括大学在内的各种社会自治和团体缺乏信任,认为一旦放松或放开管理,他们就会犯错误,就会有问题[6]。
三、高等教育行政化对策分析
目前,中国学术界提出的各种策略大多强调约束教育行政权利,规范政府的职能定位。
在措施方面,钟秉林认为,要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协调行政权利与学术权力的关系;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要加强高校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学术管理效率[1]。
龙耀和李雪岩认为,其对策应该是:一是促进教育行政立法的民主化。二是建立理性官僚主义的教育行政组织。三是实行地方教育行政分权制度。第四,削弱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的权力。第五,确保教育行政的科学化。第六,完善教育行政权力的越境责任机制。此外,还认为可以探索行政领导人才选拔的民主性[7]。
邵洪认为,要认真贯彻《高等教育法》,有效保护高校自主权;明确取消高等行政水平,改变校长的生产方式;淡化行政权力对高校的约束和干预;制定有关规定,加强学术委员会和教育代表大会的权力;制定《高校信息披露条例》,加强信息披露[3]。
四、端正其利弊,辩证看待
众所周知,高校行政化的弊端。准确地说,高等教育不能完全“去行政化”,更不能通过行政规章或命令从上到下“去行政化”。只能淡化高等教育行政化性质,逐步清理政府与高等教育、政府与高校、高校内部行政与学术活动的关系。这是高等教育“去行政化”过程中应该形成的基本共识。只有建立这样的共识,人们才能冷静地澄清政府在高等教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不同阶段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管理使命,放弃什么样的管理角色,从而达到淡化高等教育行政化、区分高校内部管理与学术自主关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