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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义务教育基本制度

时间:2023-12-02 00:57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一、义务教育基本制度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其宪法第十修正案承诺:“该宪法没有授予合众国或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由于美国联邦宪法没有授权国会为美国公民提供教育,因此对公共教育的法律控制实际上保留在各州,这是一个州的自治权。”义务教育制度的基本规定、教育资金的筹集和资金的分配都属于州议会的权力。在教育方面,联邦对州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和财政补贴政策。各州基本上都会成立教育委员会,制定各种教育制度的实施细则。几乎所有的州都会增加地方教育委员会来管理他们的地方学区。
 
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上学。”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学费和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资金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可以看出,在中国,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和权力。在单一制度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国务院领导义务教育的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管理的主体。义务教育被国家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资金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
 
二、公立学校侵权行为的认定
 
美国校园的侵权行为通常分为三类:过失侵权、故意侵权和诽谤。基于传统的判例法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力量,美国通过各种案件逐步建立了一套具体而详细的侵权认定理论。例如,当法院判断学校是否实施了适当的关注时,首先要判断被告是否能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像“理性的人”一样行事。如果一个孩子需要身体上的帮助来避免受伤,前者应该比一个又高又壮的健康教师履行更多的保护义务。
 
我国对学校侵权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如果美国法院能够根据现行法律认定是否构成侵权,那么《侵权责任法》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简单列出了一些充满模糊言语的规范性要素,无疑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难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立学校侵权损害赔偿
 
(一)赔偿主体
 
在美国,学校侵权事件发生后,受伤的一方除了起诉教师或学校外,还可以向学校当地上级学区要求赔偿。虽然是基于“国王不会犯错误”(thekingcandonowrong)根据普通法的概念,政府实体(包括学区)享有一定的行政豁免权,但今天,几乎所有的州都限制了这种行政豁免权。因此,当学校和学区对侵权行为负责时,负责教育资金筹集和资金分配的州政府往往成为学校侵权损害赔偿的最终主体。
 
关于侵权责任的主体,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至于损害赔偿的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几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我们似乎认为学校是赔偿的主体。
 
(2)赔偿资金来源
 
“在美国,如果原告胜诉,他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他不能使用学校的固定资产来执行这一判决。判决的赔偿由专项资金或发行金融证券筹集。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对于各州来说,常见的现象是要求财政部分工作人员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支付的赔偿金额,并将其纳入下一年的财政预算。如果金额巨大,许多州允许学区分期付款(最长10年)支付无形伤害赔偿金。”
 
在我国,学校已成为损害赔偿的主体,但学校有能力赔偿吗?《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从表面上看,学校是法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赔偿的主体。但《教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财政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扣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除国家财政拨付的教育教学经费外,没有其他资金来源,但学校侵权事故发生后,为了平息学生的纠缠,只能用教学经费进行赔偿,以平息事实。因此,出现了这样一个悖论:学校赔偿是违法的,不赔偿也是违法的,使学校陷入两难境地。
 
通过以上一系列比较,发现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侵权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如侵权认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判断标准可操作性差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在各种问题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保证侵权损害赔偿的效果,当学校侵权难以确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