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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所在履行其职能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4-11-08 23:25 所属分类:管理论文 点击次数:
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已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作为地方政府体制的一部分,乡镇财政机构的职能转变迫在眉睫。然而,在现实中,乡镇财政存在许多功能问题,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乡镇财政机构的效用,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因此,清楚了解乡镇财政机构的职能变化,合理定位乡镇财政机构的新职能,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乡镇财政所在履行其职能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拨付程序不够规范
在管理和使用财政研究所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支付环节多、时间长,影响了当年项目的正常实施,使得项目难以发挥预期效果。此外,拨款资金链长,涉及部门多,阻碍了当年资金项目的实施,给会计带来了诸多不便,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实施效果。例如,扶贫资金的拨付应经过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项目实施单位等环节。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当年应当完成预算安排资金。由于资金拨付手续复杂、程序多、时间长,部分专项资金计划命令传递较晚,当年不能实施多个项目,制约了乡镇的发展。
(2)资本支出分配缺乏绩效分配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支出监督不够,支出监督方式老套,突击性、专项检查多于日常监督;事后检查多于事前监督;对某一事项和具体环节的检查多于综合监督。未能完全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机制,使绩效监督缺乏法律约束和制度保障,导致财政管理中只拨款、不问效果、部门和单位只建设、不注重实际效益的现象。审计过程中,上级部门只警告违法单位,但未能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导致监督往往局限于形式,缺乏应有的监督,直接影响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农业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存在浪费和违纪行为,削弱了管理,导致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不合理。
(三)资金管理机制不断弱化
第一,专项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中。部分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缺乏科学的评价依据和可行性分析,具有明显的盲目性和随机性。二是项目建设与资金拨付脱节。由于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管理,资金分配给财政部门,部门之间缺乏一套可操作的协调和沟通程序,导致部分项目尚未批准,但资金已到位,部分项目已开工,但资金不到位,客观上形成了专项资金闲置和短缺的现象。三是项目开工和竣工程序不完善。部分项目主管部门只通过计划指标分配文件的方式拨付资金,完成收支过程,对项目和资金管理没有明确要求。如果县级财政和部门放任实际使用资金,专项资金将整个过程脱离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很容易成为腐败的温床。
(四)挤占挪用专款
一是县级财政增收渠道狭窄,财政增收主要来自资源型煤焦行业,煤焦行业主要依靠介休、灵石、寿阳等财政收入较大的县份,基本呈现出煤焦独特的局面。煤焦形势好,收入形势好,缺乏多元化、新型化、可持续发展的财力。县级财政增收的唯一渠道是通过吸引投资和增加税收收入来获得税收份额。二是随着财政预算透明度越来越高,向上级索要工作资金的范围越来越窄,要么占用专项资金,要么占用项目资金,导致项目和专项资金越多,占用和挪用现象越严重。三是上级各部门对县级有关职能单位的检查工作较多,接待费用较大,而实际县级财政每年拨付的公共资金非常有限,无法满足公共支出的实际需要。为此,部分县市个别单位和乡镇为了解决正常经营经费和干部福利待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各类项目资金的占用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