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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4-10-13 23:45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至今已有十年,对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面临着诸多质疑[1]其中,公立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问题尤为关注,建议立法禁止的呼声非常强烈[2]笔者认为,公立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与其他教育阶段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这在理论界尚未引起重视。在立法上,要分别回应不同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要“一刀切”地主张“允许”或“禁止”。
 
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
 
(1)早期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影响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在中国,民办学校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后,民办教育一直是公立教育的重要补充形式。20世纪90年代,在教育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国家利用市场手段扩大教育资源,倡导“民办人民教育”,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资金。1992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改革办学制度,改变政府办学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制度。因此,各地开始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为了筹集资金,一些公立中小学也开始实施“重组”和“公办民助”、以“名校办民校”等形式办学。经过十多年的尝试,人们发现公共教育的私有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公共福利。在缓解“学校困难”的同时,导致“学校昂贵”的问题和教育质量的下降。[3]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共教育经费的改善,我国公共教育政策开始发生深刻变化,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逐渐成为基本的政策取向。2005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不得改为民办学校,也不得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开始清理各种改制学校。以此为转折点,民办教育的发展经验继续在全社会推广,而民办教育的尝试被宣告失去了合理性。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立学校的性质。”
 
(2)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损害公平竞争
 
如今,随着社会对教育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民办教育也越来越蓬勃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民办学校的自主权。从法律上保障民办教育与公立教育的平等地位,是平等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前提。但自2004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公立学校参与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不得影响公立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这一规定为公立学校参与举办私立学校留下了空间。虽然本文进一步强调,“公立学校参与私立学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园和基础教育教学设施与公立学校分离、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学业证书”,旨在防止重复上世纪末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性质,但在现实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最突出的是,公立学校参与私立学校,一方面影响了公立学校本身的教学质量,另一方面也导致其他真正的私立学校无法公平竞争。
 
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标准化文件进行处理。例如,2006年发布的《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公立学校参与的私立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要求,现有公立学校参与的私立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私立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两个不允许、一个批准、五个独立”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办学,取消私立学校办学许可证。2008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要求公立学校参与的私立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立学校分离的校园和基础教育教学设施。同时,必须进行独立招生宣传,独立实施招生工作,独立发放录取通知书,独立注册学生身份,独立发放学业证书。公立学校参与的私立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等方面不得与公立学校的混淆。
 
但是,即使上述规范性文件能够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从“法人资格”出发,从、“教学设施”、“招生”、“学业证书”等硬件方面限制了公立学校参与私立学校,也不能限制公立学校教师向私立学校的分散,从而影响公立学校的教学质量。对于受教育者来说,由于免费公立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他们不得不被迫“选择”公立学校参与的“私立”学校,这增加了他们的义务教育成本负担。对于那些没有公立学校参与的私立学校来说,没有公立学校的品牌优势,他们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
 
结语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十年来,要求不断修订,但尚未提上全国人大议事日程。鉴于“远水解不了近渴”,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授权国务院)可以合理解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的“非国家财政经费”,解决公立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的问题: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对“非国家财政经费”进行文义解释,鼓励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合作,促进教育多元化发展;在义务教育阶段,扩大“非国家财政经费”的解释不仅包括资金、设施、校园,还包括教师、教育品牌影响力等因素,从根本上阻断了公立学校参与民办学校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教育公平。